登录
注册
省内赛事-2012“佳途杯.雁溪古风”摄影比赛征稿启事
2012“佳途杯.雁溪古风”摄影比赛征稿启事
责编: 作者:佚名 发布时间: 2012-11-16 来源:浙江摄影协会 点击:5944 次  【打印

  中国畲乡景宁是全国唯一的畲族自治县,华东地区唯一的民族自治县。雁溪乡位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南部,系革命老区。浙江省上标水力发电厂厂区就座落于此。境内自然风光秀丽,民俗风情众多,人文地理独特。尤其是乡政府驻地雁溪村,海拔480米,村庄座落布局与日照走向一致,村中红枫银杏四季各异,蜿蜒小溪曲水流芳,民居仙殿古风荡漾,从早到晚、从春到冬、移步换景,为摄影创作提供良好的条件。境内交通较便利,从县城经景泰公路或经景庆公路至雁溪,分别为58公里和63公里。

  雁溪乡景点众多,雁溪村有何马二仙殿、古樟银杏红枫林;半溪村的鱼漈坑有龙井、葫芦井、黄牛吃水、老虎过山、观音殿、石佛;东山村有上标漈瀑布(两级393米);柘湾村有狮子山;梅坞村有古庙林;大丘田村有平水大王庙;浮亭岗村常有云海;比邻景南乡有望东洋高山湿地、万亩高山竹海,家地乡有千年红豆杉村和千年古香榧村,古官道上有多座古廊桥。
雁溪乡历史悠久,风情浓郁,民风纯朴,民俗荟萃。主要有东山村木偶戏,石梯村花鼓戏、舞狮表演,雁溪村舞龙表演、何八公诞辰日、迎神节、谢神节等节日。有何八公、何九公,平水大王庙,龙杰漈头庵,溪心船等民间故事传世。
  

  为了进一步推动“雁溪古风”品牌建设,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,决定举办2012“佳途杯•雁溪古风”摄影大赛

  一、比赛宗旨
  以“畲乡景宁•雁溪古风”为主题,通过镜头记录并见证雁溪乡村建设发展成果,反映雁溪及周边的自然景观和独特的风土人情,宣传“雁溪古风”品牌。

  二、主办单位
  主办单位:雁溪乡人民政府、丽水市摄影家协会、浙江佳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、景宁畲族自治县摄影家协会。

  三、比赛规则
  1 、作品必须是雁溪乡及比邻景南乡、家地乡境内拍摄的摄影作品,起止时间:2012年10月1日—2013年9月30日。

  2 、作品风格与题材不限,彩色、黑白均可,单幅、组照均可。投稿数量不限。单幅照片规格一律为10英寸(最长边);组照4幅—12幅,规格8英寸(最长边),作品不得装裱。投稿时请在每幅作品背面注明作品标题、编号、姓名、通讯地址、联系电话,纪录类作品附上照片说明,同时请附字迹工整的作品清单。

  3 、除艺术类作品外,谢绝提供电脑创意和改变原始影像的作品(照片仅可作亮度、对比度、色彩饱和度等适度调整,不得做合成、添加、大幅度改变等技术处理)。
   

  4 、本次活动不收参赛费用,不退稿。
   

  5 、凡入选和获奖作品,即表达同意大赛主办单位拥有对入选、获奖作品的无偿使用权(仅限主办单位公益性宣传,不用于经营性商业用途),可用作于展览、展示、出版,包括大赛及网站相关的广告宣传(不再另付稿酬)。对于入选、获奖作品,主办方将统一进行调底,参赛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最长边不低于3000像素、品质达10mb以上的原作品电子文件或作品原底,逾期不提供者视为自动放弃。
   

  6 、投稿作品的作者应对作品拥有独立、完整的著作权;投稿者还应保证其所报送的作品不侵犯他(她)人的包括著作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隐私权等在内的任何权利。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投稿者本人承担。

  7 、凡投稿的作者,均视为同意并遵守以上各条规定。凡不符合征稿要求作品,将一律取消参评资格。

  8 、本次大赛获奖作品奖金含税,由主办单位代扣代交。

  9 、本次大赛组委会拥有本次大赛活动的最终解释权。凡投稿作者均视为认同并遵守本规则

  四、奖项设置

    1 、纪录类:
  一等奖1 名,奖金5000元
  二等奖2 名,奖金各2000元
  三等奖4 名,奖金各1000元
  优秀奖20 名,奖金各200元。

  2 、艺术类:
  一等奖1名,奖金5000元
  二等奖2名,奖金各2000元
  三等奖 4名,奖金各1000元
  优秀奖 20名,奖金各200元。

  五、比赛时间
  
本次影赛从即日起收稿,截稿日期为2013 年9月30日(以邮戳为凭)。届时主办方将组织评比,并将评比结果在相关网站上公布。

  六、投稿方式
  投稿地址: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雁溪乡人民政府
  联系人:张慧珍 QQ号:1722397105  昵称:雁溪摄影
  电话:电信0578-5063782  移动座机短号:5625357


返回首页 | 关于天下摄影 | 服务条款 | 广告服务 | 摄影互动 | 招聘栏目 | 友情链接 | 网站导航 | 版权所有
天下摄影交流群:一群:35765943    二群:176326500  人像群:90556132
Copyright © 2009-2014 台州市天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
浙ICP备12002614号 网站法律顾问:陈明律师